各國全日及部分時間工作之判別

項目別

美國

加拿大

紐西蘭

全日時間工作者

full-time employment

每週經常工時大於或等於35小時者。

每週經常工時大於或等於30小時者。

每週經常工時大於或等於30小時者。

部分時間工作者

part-time employment

每週經常工時小於35小時者。

每週經常工時小於30小時者。

每週經常工時小於30小時者。

 

項目別

澳洲

中華民國

新加坡

全日時間工作者

full-time employment

a)每週經常工時大於或等於35小時者;或(b)每週經常工時小於35小時,但資料標準週之實際工時大於或等於35小時者。

a)每週應工作時數達到場所規定之正常上班時數者;或(b)以農事工作為主業之經常性從事農事工作者;或(c)平均每週工時超過40小時之無固定雇主與廠外按件計酬受雇者及自營作業者1

契約規定每週正常工時大於或等於30小時者。

部分時間工作者part-time employment

每週經常工時小於35小時,且資料標準週之實際工時亦小於35小時者。

非全日時間工作者。

契約規定每週正常工時小於30小時者。

1:未達40小時之自營作業者則由受訪者主觀認定為全日或部分時間工作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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